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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選即將在1月14日投票,台北市勞工局提醒,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不論隔週休、輪班或排班制,皆應給有投票權員工1天休假,否則可罰新台幣30萬元。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總統副總統等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的日子,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無論實施何種工時制度,若當日為正常工作日,對於具有投票權的勞工均應給予1天休假,讓民眾行使憲法賦予的選舉權。

陳業鑫表示,若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工作,但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法加給1日工資。

而無投票權及選舉當日為休息日的民眾,則不得請求給假或補假。陳業鑫表示,選舉為憲法所保障國民之權利,雇主若未依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120107_f1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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