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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863716.jpg  坊間常見部分地政士(代書)刊登或張貼「○○代書…銀行民間高額借款一、二、三胎…月息一分起,急用可當天先撥款」此類廣告,是否違反地政士法規定呢?
因地政士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地政士不得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就此類廣告,內政部於100年12月28日轉知各縣市政府重申:「本案相關廣告如經查明確屬○○○地政士所刊載,且其執行借(貸)款業務係以地政士名義為之,或具相當之關聯性者,因借(貸)款業務非地政士法第16條所定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自應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予以懲戒。.. 至其是否確有執行該廣告內容之借(貸)款業務,尚非審認之必要事項。」。所以,本府地政主管機關如發現或經民眾檢舉時本市地政士從業人員張貼或刊登此類廣告時,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特在此並提醒本市地政士從業人員避免從事相關行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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