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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052.jpg  為表彰陸軍第一特種兵前輩服務軍旅期間對國家付出之貢獻,國防部特訂定「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及紀念章核發作業規定」。凡民國55年1月1日至76年12月31止,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滿三年的義務役官兵,即符合核發標準,即日起可向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辦理核發作業。
民政處表示,申請人須備妥陸軍第一特種兵調查表、國民身分證影本、退伍令、解除召集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且各項證明資料應以國防部、各司令部或相關軍事機關存管之原始(兵籍)資料,或申請人檢具國軍各權責機關發布命令為準,並請於今年起五年內,由申請人或委託人檢附前述資料,向所隸各後備指揮部申請,以維權益。
民政處強調,有檢附退伍證件,但無兵籍表佐證或兵籍表未註明「特種兵」或「陸軍第一特種兵」者;調查表資料與部存資料有出入,且無佐證資料者,可由申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私章,向戶政機關申請服役期間戶籍謄本,向後備指揮部申請辦理核發作業。而檢附證件不全或無遷徙紀錄、兵籍表等佐證資料可稽,僅填寫調查表之申請人可立切結書,並由服役時在營同事一人,或戶籍地村(里)長簽署保證後,即可辦理核發作業。國防部強調,服役於中央單位之陸軍第一特種兵人員,由陸軍司令部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逕送後備指揮部辦理核發作業;倘若榮譽證遺失、毀損者,申請人應填具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補(換)發申請書,向原核發榮譽證後備指揮部申請補(換)發,毀損者,應繳還原證。至於紀念章遺失、毀損,則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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