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自1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勞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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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勞工處表示,「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自1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請事業單位依規辦理,以保護受雇女性勞工母體及胎兒或嬰兒之健康,未來才能有健康的下一代。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勞動部參考國際相關作法,及彙整業界與相關專家學者意見,擬具「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用詞之定義。(第二條) 三、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之事業及其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其相 關管理措施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 危害評估方法、程序、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五、 有關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及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 六、 執行文件紀錄之保存與管理,及勞工隱私權保障。(第十四條)七、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八、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有關「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可至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 網址:http://laws.mol.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3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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