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海峽兩岸交流趨於密切,市民若有大陸朋友欲來台觀光或來台交流相關入台問題,行政院已重新修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請民眾注意。
市府民政處表示:日前行政院內政部發函「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
許可辦法」重新修訂,但來函公告該許可辦法之網址尚未刊載,經查日昨已刊
載發佈,此次修正重點簡述第3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辦法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
區之三親等內血親..等。及第3條之1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
辦法許可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二
親等內直系血親,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及修正第5、6條、第7條之1、第7
條之2、第14、15、16、17、18條、第18條之1、第20、21、24條等等條
文,若市民老闆近期有親友相關類似問題或欲知詳細內容可至該網站查詢了
解,以便順利入台。詳細內容或任何問題可逕洽內政部或洽電服務專線:
02-23924146或進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網址如下: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03/ch02/type1/gov10/num2/Eg.htm

新聞資料提供:民政處國際與大陸事務科 聯絡人:_葉國雄1346265323.jpg  
聯絡電話:_03-5216-1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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