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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說明,民國47年出生者,必須滿61歲才能請領全額年金,回推5年須滿56歲才能領減額年金。

民國98年通過的勞保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實施年金制度的第10年(107年)起提高為61歲可請領全額年金,其後每兩年再提高1歲,直到65歲為止。若被保險人提前請領老年年金,每提前1年減少年金4%,若每往後1年增給年金4%。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長石發基今天說明,「往前或往後領減增額年金,都按當時法定退休年齡往前後推5年」;換言之,在107年滿61歲請領全額年金者,往前推5年就是102年、為56歲,這部分沒有疑義。

但有部分勞工主張,107年起年金請領門檻才變成61歲,因此107年以前應以原基準60歲門檻計算回推5年,因此無論何時出生勞工最快在年滿55歲,就能請領減額年金。

石發基說,上述的請領計算方式,事實上會造成不同年齡層有6年到10年都在領減額年金,也造成同一年齡層的減額年金多寡不同,形成不公平現象;當初在通過勞保條例時,就已確認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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