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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98年7月8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後,於98年11月23日施行廢除「禁治產制度」,修正為「成年監護」二級制,對因為精神障礙原因所造成之行為能力及成年監護問題,分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二級制,以維護受監護宣告者的人格尊嚴及權益。


    市府社會處表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二級制的申請對象區別如下,對於成年重度或極重度或精神障礙者,不能完全表達自我意思或不能理解所接受的意思,對於事物理解能力非常有限,甚至到無法辨別的程度,此時家長應為其申請監護宣告;而對於輕中度的智能障礙者及精神障礙者,雖然表達意思或瞭解的能力,比起重度或極重度的智障者及精神障礙者較好,但也是處於似懂非懂的狀態,家長更應該?成年智障者及精神障礙者申請輔助宣告,以避免孩子因在自由行動下,不慎犯錯或被不法人士利用而誤觸法律,形成財務、權益等各方面的受損。


    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1條訂定有關身心障礙者監護宣告之相關聲請條文。呼籲身心障礙者家長能夠瞭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如有任何監護及輔助宣告問題,可撥打03-5245559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提供相關諮詢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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