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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內政部函知各縣市政府,關於寺廟管理人死亡,因該寺廟無任何依法核定之組織及其組織成員,且無慣例可循,應如何推選管理人。
市政府民政處表示,關於寺廟管理人死亡,因該寺廟無任何依法核定之組織及其組織成員,且無慣例可循,為健全寺廟組織,同意由地方自治團體會同民意機關召集地方公正士紳開會推選暫代管理人,處理寺廟業務事宜。嗣後,基於寺廟登記表人口登記欄內其他人員,為該寺廟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可由上述人員互推一人為暫代管理人,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再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相關規定,重行辦理信徒公告事宜。
民政處強調,前述情形之寺廟,由地方行政機關會同民意機關召集地方公正士紳開會推選暫代負責人,處理寺廟業務事宜;或由現時實際負責管理寺廟事務人員檢具證明文件(如實際負責寺廟香油錢與捐獻之收入支出者、實際負責保管寺廟圖記者…),報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會同寺廟坐落地之村、里長查明屬實後,檢附證明文件與會勘查證紀錄等文件,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另主管機關備查該寺廟暫代負責人時,為健全寺廟組織,可請該寺廟暫代負責人90日內,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9點第5款「於寺廟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認定原則,造報信徒名冊,由主管機關依同須知第11點之規定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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