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8T033102Z_380617748_GM1E8BS0VVW01_RTRMADP_3_NBA  

為解決入境旅客攜帶超量菸酒涉刑罰問題,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並自明(102)年1月1日施行。修法後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之行為,將予以除罪化,改處行政罰鍰。其中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該法輸入私菸酒之處罰,並增訂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
  新竹市政府再次提醒市民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攜帶超逾該免稅限量菸酒入境,限酒4公升,捲菸4條(800支)、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完稅放行。至攜帶菸酒數量超逾前開稅放限量部分,須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本部同意文件,始准進口,務請入境旅客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新竹市政府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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