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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可以隨便吃,話不能亂講,小心禍從口出!
苗栗地院最近審理數起妨害名譽案件,都是因為說話傷人,吃上官司,雖然刑責不重,最後都只判處拘役,可罰錢了事,但寥寥幾個字,動輒數萬元,可說是一字「萬」金,代價不小。
苗栗縣卓蘭鎮55歲王姓男子因裝設有線電視的問題與人起爭執,大打出手,他在眾人面前辱罵對方「乞丐」,被控告公然侮辱,法官判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等於為這2個字,荷包要失血2萬元。
頭份鎮41歲吳姓男子去年11月5日因家族共有土地的停車糾紛,辱罵遠房堂兄弟「台大豬」,法官認為,這3個字已貶損對方人格評價,判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要繳5萬元。
泰安鄉1名84歲詹姓老翁則是在法庭內出言不遜,遭律師提告。他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出庭,用客語辱罵對方的律師「黃牛律師」、「是六畜,不是人」,挨告後卻否認,辯稱他不知道有沒有在法庭罵過人。
檢察官率書記官、客語通譯,勘驗開庭錄音內容,證實詹某確曾辱罵律師,認為已使律師感到難堪,也貶損律師聲譽,聲請簡判,苗栗地院判處拘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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