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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開辦,依照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一)未領取勞保退休金、公教保退休金及軍保退休金。
(二)僅領取勞保退休金:
1. 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
2. 98年1月1日以後一次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金額未達50萬元。
(三)曾領取公教保退休金或軍保退休金:
1.未領取勞保退休金或在97年12月31日前曾領取勞保退休金,且領取公教保退休金及軍保退休金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領取勞保退休金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2. 98年1月1日以後一次領取勞保退休金,且領取勞保、公教保及軍保退休金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社會處表示,因歲末將近,許多勞工因轉換工作,或是聘用到期而中斷勞保身分,自國民年金保險上路後,一旦勞工失業時,勞保局將會主動將無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身分的民眾轉為國民年金保險,並開立國民年金繳費通知書,納入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
社會處提醒,如被保險人全家人口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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