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203_BC_2  自104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含就業保險費率1%)計算,請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多加注意。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修正之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故自104年1月1日起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為10%。又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亦即104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9%計算。
有關新修訂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之「其他便民服務」專區查詢,請勞工朋友多加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來自風城 郭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