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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為嚴姓女友代付款項的陳姓男子不滿對方不還錢,提出提款憑證、收據等「證據」打官司。台灣高等法院判嚴女返還借款。

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陳男主張,嚴女於赴美求學期間,自民國95年5月起至98年8月初向他借款新台幣100多萬元,包括代繳信用卡費、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費、代付旅遊交通費等,嚴女雖曾以電子郵件表示同意還款,卻都沒有償還,他因此提起訴訟,請求嚴女返還借款。

嚴女主張,她並未向陳男有任何借款,不能僅憑陳男提出的證據推論兩造有金錢消費的借貸關係。陳男當時匯款給她、代償債務、代寄物品,均是為「其他目的」所為,屬男女朋友間的贈與,陳男虛構兩造間有金錢消費借貸關係。

法院一審認為兩造有借貸關係,判嚴女返還陳男100多萬元的借款。

高院審理認為,陳男自95年8月間迄今,均完整保留寄送物品至美國給嚴女的寄送單據,顯然是為了日後與嚴女對帳,請求對方清償。

高院認為,兩造當時僅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未立有婚約,陳男對嚴女不負扶養義務,也無為對方支付寄送費用的必要,判嚴女返還100多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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