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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法 補習班違法新增罰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29)審查立委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草案,建議明訂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而補習班師資,不得有性侵犯或性騷擾紀錄,教育部強調,將增訂補習班負責人與教職員不得涉及性侵害,如有補習班違反規定,也新增罰鍰處分。

立委林佳龍指出,有不少補習班兼辦安親班業務,要如何規範?補習班師資也不得有性侵犯或性騷擾犯罪紀錄,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未來修法將明訂擔任補習班負責人與教職員不得涉及性侵害的規定,同時建立狼師通報查詢,如有補習班違反規定也新增罰鍰處分。

教育部強調,未來修法將明確定義補習班為固定場址、公開招收5人、收取費用,且課程達30日,補習班收費方式按月或分期,每次以4個月為限,同時也增列補習班不得轉介學生與金融或融資業簽訂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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