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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轉診制度,衛生署近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明年元月一日起,醫療院所必須為轉診病患安排好轉診醫院、日期、科別及掛號協助,才得轉診;民眾也須至安排好的轉診醫院就醫,否則不能減免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的轉診部分負擔。

國內轉診制度行之有年,但常發生民眾赴轉診醫院卻沒病房或掛不到號的窘境。最新轉診辦法規定,醫療院所須依病人病情需求,協助轉診到最適當的醫療院所,特約醫院應建立雙向轉診作業機制,並視需要保留一定名額給轉診病人。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長蔡淑鈴表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未來替病患轉診前,須先與病患討論轉至哪家醫院,並在轉診單寫上轉診醫院、就醫日期、診療科別等,以協助民眾,不能要民眾自己想辦法。

但為減少無目的及無病情需求的轉診,病患若未依轉診單指定醫院就醫而到別家醫院,就不得享有轉診的部分負擔優惠。現行規定,經轉診到醫學中心的部分負擔二一○元、未經轉診三六○元;轉診至區域醫院部分負擔一四○元、未經轉診二四○元。

另配合規定,門診、急診手術後、分娩出院後六星期內、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等情形,首次回診視同轉診,得比照轉診收部分負擔。蔡淑鈴說,未依規定辦理轉診的醫療院所,限期不改善,以違規計點,計滿三點停止健保特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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