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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92_10151063051992190_511516702_n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修訂之建管法令要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除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及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專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內政部以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部分條文,將自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請起造人及設計人詳加注意,配合打造無障礙空間!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工務處建築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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