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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5_h1m3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並應於所有入口處張貼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香菸、菸灰缸等;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大專院校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戶外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戶外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香菸、菸灰缸等,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局提醒您,若 各級學校場所場所的禁菸標示已褪色脫落應盡速更換以符合菸害制法規定。本局亦提供免費禁菸標示,可就近至三區衛生所或衛生局健康促進科(新竹市建功二路20巷1號D棟)索取,若有違反菸害防制法可以撥打菸害申訴專線:0800-5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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