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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近日接獲多起受僱於5人以下事業單位之勞工,因在職業工會投勞保,以致無法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儲存6%退休金於個人專戶的諮詢案件。
受僱員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可依就業保險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一方面,自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應由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然有少數受僱於5人以下之事業單位的勞工,因加入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以致雇主未替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亦未提繳6%退休金,而影響員工申請就業保險相關給付(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及退休金數額的權益。
勞工處表示,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為勞工保險強制加保的對象,但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並無事業單位規模的限制,故不論事業單位僱用員工人數多寡,雇主均應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退休金。如果雇主沒有替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或提繳退休金,員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雇主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起賠償的責任。
勞工處特別提醒受僱於5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勞工朋友,務必依照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就保及退休金專戶,以維護個人權益。如有勞工退休金法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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