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英文戶籍謄本。
120224_h1l  表示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為加強便民服務,避免民眾往返奔波,申請人得向戶籍地所屬縣市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英文戶籍謄本。英文謄本內記事部份,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身分記事資料,若需其他記事請另詳填於申請表內。
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應備妥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戶內要翻譯者的護照,以影印本或傳真亦可;並先寫好要翻譯者的父、母、配偶等之英文姓名,有護照者請依護照填寫。如本人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可將以上各項必須具備的資料交由受託人代為辦理,而受託人也必須出示自己的身分證件。規費是以張數計算的,每張新台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若還有疑義,歡迎電洽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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