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之規定,建築物類組用途分為8類23組,並依其建築物之使用項目,分別規定申報期限,於申報期限內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均需委託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檢查人或機構辦理檢查簽證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報。
依規定應於去(100)年度7至9月間完成申報之場所:
1.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等類似場所。
2.營業面積大於200㎡之工廠、倉庫等類似場所。
3.達供公眾使用規模之宗教、寺廟等類似場所。
本府特提醒應於規定期限前完成申報之各類場所,若尚未辦理完成者請儘速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經本府查屬實者,將依情事為適當之處理。
有關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專業檢查公司或人員之資料,可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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