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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申請成立法人時,成員應與神明會之原始會員或信徒一致,土地始得申請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請民眾特別留意。


市府表示:神明會依規定,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社團法人,該法人於申請成立時,受理機關(單位)應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會商民政機關(單位)協助審查該法人之成立是否符合祭祀公業條例及神明會清理等相關規定,以避免該法人於申請原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時,始發現未符合上開規定之情形,致生民怨。


民政處表示:法人名稱應依民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由神明會內部決定命名之,並於該法人章程中宜載明其更名之情形,俾利分明法人脈絡。該法人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以及法人章程等文件申辦,俾利土地登記機關審查二者是否同一權利主體,請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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