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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菸害防制法15條規定之禁菸場所,場所負責人應於入口處張貼明顯禁菸標示,未設置禁菸標示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新竹市衛生局為輔導店家正確張貼,特派輔導員至本市三區進行訪查,協助您檢視營業場所是否依法正確張貼禁菸標示。
正確張貼禁菸標示的說明如下:
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且標示必須清楚、明顯,且不得隨意移動。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具如菸灰缸、打火機等,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若有人於禁菸場所吸菸,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三、禁菸標示應張貼於提供一般人進出的所有入口處,如已在入口處張貼後,亦可視情況在適當的地點張貼藉以提醒吸菸者。
四、若是於場所戶外放置熄菸桶者,適當的地點應擺放在離出入口稍有距離的地方,以避免菸味飄入室內。
衛生局提醒您,若 貴場所的禁菸標示已退色脫落應盡速更換以符合菸害制法規定。本局亦提供免費禁菸標示, 若有違反菸害防制法,可以撥打菸害申訴專線:0800-5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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