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buy0217c.jpg  依據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內政部於94年時開始同意,夫妻不同戶籍申辦結婚、離婚登記時,辦理一方得於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冠姓、回復本姓。又於98年公告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且於100年公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內政部因考量夫妻戶籍地址不同,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按現行規定,死亡登記應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須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配偶姓登記回復本姓,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將造成民眾奔波往返,造成不便,因此即日起新增得向夫妻之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
民政處表示: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來往奔波,自101年2月15日起,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姓配偶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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