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後,原屋主全戶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新房屋所有權人得申請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
新竹市政府表示依戶籍法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又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故房屋買賣後,原屋主未將戶籍遷出,為免影響新屋主權益,則新房屋所有權人得攜帶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或其他足資證明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正本暨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建物所在地之戶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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