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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f2b98p.jpg  外國人欲申請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財力證明,市府特別提醒外僑注意以免影響相關權益。

   市府民政處表示,如非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有關財力證明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

 

二、於國內之動產或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百萬元;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及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市府民政處提醒,明(101)11起,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調整基本工資,將由現行每月新臺幣17,880元之薪資調高至新臺幣18,780。外國人非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緩衝1年。因此在1011231日以前申請者,將仍可適用調整前2倍基本工資規定,但自10211日以後申請者,則應適用調整後2倍基本工資,即每月平均收入至少需達新臺幣37,560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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