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海峽兩岸交流趨於密切,無論國人至大陸,或大陸人民到訪均非常密切頻繁,因此雙方在交流至更深一層合作簽訂或締盟時,需多加注意書面的內容以免誤觸法網。
市府民政處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 第五條之一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
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
表機關,亦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
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
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
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
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市府民政處提醒:民眾在與大陸地區相關團體為任何形式合作或締盟,切忌不可涉及政治性議題或影響台灣地區公權力之事項。詳細內容或任何問題可逕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電話02-23975589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網址如下: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87948&CtNode=5659&mp=1
- Dec 14 Wed 2011 14:51
提醒市民現行與大陸地區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交流均須否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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