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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9488124.jpg  現行海峽兩岸交流趨於密切,無論國人至大陸,或大陸人民到訪均非常密切頻繁,因此雙方在交流至更深一層合作簽訂或締盟時,需多加注意書面的內容以免誤觸法網。
市府民政處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 第五條之一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
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
表機關,亦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
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
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
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
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市府民政處提醒:民眾在與大陸地區相關團體為任何形式合作或締盟,切忌不可涉及政治性議題或影響台灣地區公權力之事項。詳細內容或任何問題可逕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電話02-23975589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網址如下: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87948&CtNode=565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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