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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58歲洪姓婦人向李姓女子佯稱自己是「金母娘娘的女兒」,可幫忙點燈作法以消災解厄,詐騙李女新台幣17萬元得逞。台北地院審理後,依詐欺罪判洪婦9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58歲的洪姓婦人從事淨水器等商品直銷業務,她於民國98年間向李女佯稱,「我是金母娘娘的女兒」,可以幫忙點燈作法以消災解厄,法術全程要49天,共需17萬6400元。
李女不疑有他,交付現金17萬多元給洪婦,但數日後,李女發現運勢沒有好轉,多次詢問洪婦可否到祭壇現場祭拜,但洪婦均推拖說,作法不需要到現場,「怕別人不好的氣會回收上身」。李女發現受騙上當,報警處理。
洪婦在庭訊時否認詐欺,辯稱只有和對方談到冤親債主、點燈等拜拜的事。不過,法官勘驗電話錄音帶,認定洪婦確實假借怪力亂神、作法改運的名義騙取財物,依詐欺取財罪判她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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