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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於本(100)年10月6日通過「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修正草案。市府民政處表示,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刪除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滿18個月之薪俸調整基準,同時增訂替代役役男因為個人因素,其薪俸等無法直接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得改以匯票或支票方式寄送規定。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係於89年9月13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92年12月4日及96年10月30日2次修正。為配合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體位役男之一般替代役役期與常備兵役現役期相同為1年,而現行常備役體位役男申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經行政院核定為1年2個月,替代役男服兵役期限不可能有達18個月之事實,因此本次刪除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滿18個月之薪俸調整基準。
另外,在考量替代役役男因個人因素無法及時開立帳戶,例如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而暫停該帳戶之交易功能;或因役男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父母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而不能開立帳戶等情況,使得役男的薪俸、地域加給、主副食費等無法依規定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為因應業務需要,未來將增列以匯票或支票方式寄(送)發之規定,為求公平起見,將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明定其購置匯票或支票及寄送達等所需費用,由役男自行負擔,以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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