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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文山區,有民眾利用鳥類的習性,在誘捕籠下層,放進飼養的「綠繡眼」,再伺機獵捕其他鳥隻,萬芳派出所當場查到這名民眾誘捕,原本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開罰六萬至三十萬罰款,不過違法的民眾,表明誘捕綠繡眼並不是要買賣,也表示繳不起罰款,動保處決定依照行政罰法,折半開罰三萬元。
台北市文山區有一名民眾,利用誘捕籠,在誘捕籠下層放飼養的「綠繡眼」,引誘其他綠繡眼,再伺機誘捕,台北市文山一分局萬芳派出所當場查到這位民眾,利用誘捕籠違法誘捕一般野生動物,在誘捕籠下層放置四隻綠繡眼,上層則是誘捕到三隻,雖然不是捕捉保育類動物,不過還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動保處查察屬實後,也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規定,對違規人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由於違規人為臨時工,表示誘捕綠繡眼只是用來自己觀賞,並沒有要販賣,也向動保處反映負擔不起罰款、經濟上有困難,動保處決定裁罰三萬元,至於沒入的七隻綠繡眼,四隻健康狀況良好,已經當場野放,還有三隻綠繡眼,因為健康狀況不佳,送回動保處救傷,最後還是不治死亡。動保處表示,常常有違規人,以為只要不是保育類動物、或僅供個人玩賞不買賣,就可以任意獵捕,以為沒有違法,其實這已經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一旦查察屬實,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最高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則最重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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