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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案初審通過,未來不論文字、圖形、顏色、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連手機等電子產品的開機畫面,若具特殊性、足以辨視,也可申請商標。

 

同時,新制放寬了侵害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過去著名商標遭侵權,必須積極舉證才能認定,新制實施後,只要有侵害之虞,就可以要求改善。 對於網路上販售仿冒品行為,也有訂立明確罰則。智財局指出,過去司法判決對於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有不同的見解,這次修法直接將在電子媒體、網路等媒介納入管理,販售仿冒品被查獲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發生過販賣仿冒愛瑪仕名牌包,因最低罰責為500倍,以每個名牌包新台幣50萬元計算,賠償金逾2億元,與犯行顯不相當,因此智財局與司法院協商,拿掉最低500倍賠償金,僅留下上限1500倍賠償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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