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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美德,但法律卻似乎有鼓勵撿到錢拿報酬的嫌疑,立法院去年通過的民法修正案,就明訂撿到錢的人,可以要求3成的報酬,如果拿不到,還可以行使「留置權」,把撿的錢扣住不還,這樣的規定,讓一位家境清寒,不小心掉了4萬塊學費的學生,一毛錢都要不回來。

 

不說你不知道,原本為了鼓勵民眾,撿到別人掉的財物,能夠物歸原主,去年立法院才通過的民法修正案,卻讓一個家境清寒的大學生,反而拿不回自己遺失的學費。

 

撿到錢的學生,擺明就是要3成的賞金,態度很強硬,因為民法第805條,規定撿到失物的人,可以要求不超過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如果沒拿到報酬,還可以行使留置權,不用物歸原主,讓急著繳學費的女學生,頭殼抱著燒。

 

沒有共識,只能要對方,先還7成,因為現行法律規定,撿到錢的人,只要通知失主,就不算侵占,行使留置權,要拖多久不還錢,都不違法,讓法律留下灰色地帶。

 

為了避免漏洞繼續引發爭議,立委們決定再修法,不過在修法之前,不小心掉錢的人,也只能祈禱,撿到錢的人,願意不求回報物歸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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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風城 郭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