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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昨日表示,您的愛車如果因為天災而遭受損害,必須送廠維修後才能使用,無法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可於天災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使用牌照稅則以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每年的七月到九月適逢颱風季節,經常帶來嚴重的水災,提醒各位車主,請將您的愛車儘可能停放於安全的位置,假如因為天災造成泡水受損需要進廠修理暫時無法使用,應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手續,如果來不及向監理單位辦理時,受災車主可以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村、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及修車廠開立的修復發票,向本局申請退還從災害發生日起至恢復使用前一日止稅款。

 

地方稅務局提醒符合規定的民眾,記得於天災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退還該年度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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