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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05717371544207002  更新日期:2009/05/25

適用對象 程度 減免項目 證明文件 備註 申請表粘貼證件

原住民學生

減免  

 

依部頒規定標準減免  

3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 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

 

1.戶籍謄本 、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

2.學雜費收據正本

卹內

全公費

(因公死亡)  

學、雜費全免

1.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2.需經教育部核定辦理

 

1.新辦理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報教育部核准 後,始得減免,請儘速辦理。

2.國營事業非屬本範圍。

 

1.主管機官核發之撫卹證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學雜費收據正本

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

學、雜費減免1/2  

卹滿

0

依部頒規定標準減免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

 

學費減免3/10  

1.學生本人眷補證影本乙份,正本驗後歸還。

2.父或母軍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除役或退役不得申請 。

1.學生本人眷補證影本乙份

2.父或母軍人身分 證影本乙份

3.學費收據影本

身障人士子女

減免

重度及極重度

學、雜費全免  

父或母之殘障手冊影本乙份 ,正本驗後歸還。  

重大傷病卡不能申請

1.父或母之殘障手冊影本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學雜費收據正本

中度

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  

學、雜費減免4/10  

身障學生

減免

重度及極重度

學、雜費全免

學生殘障手冊影本乙份 ,正本驗後歸還。

重大傷病卡不能申請

1.學生本人之殘障手冊影本

2.學雜費收據正本

中度  

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

學、雜費減免4/10  

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

 

學、雜費全免  

鄉、鎮、市公所開出低收入戶證明(符合社會救助辦法)  

1.村里長所開之證明不得申請

2.低收入戶證明內需有申請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1.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學雜費收據正本

特殊境遇家庭

子女教育補助

 

 

學、雜費減免6/10

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正本驗後歸還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學補助證明內需有申請學生姓名且在有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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