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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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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風城 郭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