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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新規定,勞動部舉例指出,104年的國慶日落在星期六,每星期一到五上班的勞工,可補假1日,其當週休假日數為3日;如果因為輪班因素,固定於星期三、星期四休假的勞工,該星期六為原來應上班日,但因適逢國慶日,依法放假1日,因此,其當週休假日數,也是3日。新規定讓放假權益相當,比較公平。

  自從行政院宣布公務員的休假日遇到國定假日可補休的規定之後,各界都相當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修正來休假,紀念日及節日遇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國定假日有19日。

  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應補假1日,但週內如有第2個休息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然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也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因此要有更周延的研議。

  勞動部因此邀集勞、雇團體及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現場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可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平衡,所以明年起,就會把假還給勞工,19天的國定假日不會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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