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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加徵滯納金之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查

    民眾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民眾如對該項處分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復查。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二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如對加徵的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稅款繳納期限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至12月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則要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如不服此項處分時,則應於1月29日前申請復查,逾期提出申請者將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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