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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以在同一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同姓名為理由,申請改名者,只要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將會代查戶籍資料,如屬實者,即准予改名。
新竹市政府表示,以前民眾以同姓名(須同時在同一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為理由申請改名者,須自行提供同姓名者之戶籍資料,但往往因資料取得不易且舉證困難而作罷。為簡政便民,現行規定,申請人只要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代為查證戶籍資料屬實者,即准予改名,不但減少申請人舉證之困難,亦保護同姓名者之個人隱私權。
民政處提醒您,更改姓名後,如有配偶及子女應隨同辦理變更登記並同時換證,如無法於當日申請變更者,至遲應於30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受罰。若還有任何疑義,請電洽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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