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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醫院外科醫師陳德芳、楊佳穎替張姓癌症病患實施切除手術後插管,不慎插破血管,又未及時發現治療,造成敗血症死亡;高院依據醫審會鑑定認為確有醫療疏失,但因超過兩年請求時效,判決只有國泰醫院要賠償家屬三百零五萬多元。本案還可上訴。

台北地院一審時,判決兩名醫師及國泰醫院,應連帶賠償病患的妻女共三百零四萬多元。

九十五年十月,張男因食慾不振及黃疸到國泰醫院就醫,被診斷罹患十二指腸壺腹性腺癌,由陳德芳進行十二指腸切除手術,術後出現呼吸急促和細菌感染等症狀,陳再替他動右側頸部中央靜脈導管置放術,以便給予全靜脈營養治療。

十一月間,張的插管處發炎,值班醫師楊佳穎把原先的導管拔除,再把新導管插入張某的左側中央靜脈。但因多次插拔導管,把血管插破。張曾反應胸痛,但楊只把導管拔掉,與陳德芳未做積極處置,導致張在三天後死亡。

張的妻女打官司求償。國泰醫院及兩名醫師以更換導管合乎醫療常規,兩人辯稱張的死亡純粹是癌症引發敗血症造成,與術後感染和插管沒有因果關係。

合議庭根據醫審會鑑定,認定張反應插管時呼吸會胸痛,兩名醫師卻未警覺可能導致血胸併發症,做必要的確認、追蹤,以致病患引發多發性衰竭死亡,有醫療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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