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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5號)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修正草案,增訂除了使用行動電話要開罰外,今後駕駛人開車時,如果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的裝置,導致妨礙駕駛安全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的罰鍰,機車則罰一千元。(閻大富報導)
使用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越來越普遍,但開車時駕駛人如果也用,將會危及交通安全。多名立委提案要求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民眾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玩APP,只要構成「危險駕駛」影響交通安全,都要開罰,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對初審通過的條文,表示尊重和支持。
根據警政署統計,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去年共開罰一萬一千多件,但件數已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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