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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一旦被警察臨檢,儘管沒違規,但沒帶行、駕照,總要吃上罰單。交通部路政司昨宣布,最快今年六月起,以勸導取代舉發,駕駛人最高可省下一萬三千八百元罰鍰。

碰上臨檢,未帶行照罰鍰九百到一千八元、未帶駕照罰六千到一萬兩千元;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者未帶行、駕照,除了肇事刑責和罰鍰,也要附帶未帶行、駕照罰鍰。

警政署去年統計發現,未帶行、駕照和發生交通事故沒有直接關係,於是請交通部檢討現行法規。交通部日前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只要汽車駕駛人沒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時,警察都不能因駕駛人未帶行、駕照而逕行舉發,要改以勸導方式。

另外,原本規定受罰車主若採分期繳納罰鍰,繳完第一期後,不能辦理二十幾項車輛相關業務。日前有受罰車主向監理機關反應,因經濟狀況不好,無法繳清違規罰緩,這項規定導致他無法辦理汽車檢驗和變更住址。

路政司表示,為方便民眾辦理監理業務,交通部將二十多項的規定降低到七項,除過戶、停駛、復駛、繳銷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照等不能辦理,其餘業務在分期繳納期間內都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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