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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的「陳長文條款」,將產業外籍勞工、家庭幫傭、社福外勞及遠洋外籍漁工等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全部從九年延長為十二年;並減省雇主申請外勞在台工作的程序規定,未來申請來台一次就是三年,最可多可申請四次達十二年。

根據勞委會統計,包含家庭看護、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家庭幫傭、海洋漁撈等行業,目前在台年限累積六至九年、亦即在修法後將可受惠的外勞約兩萬五千多名,其中有七成三是由家庭看護僱主引進,兩成五是由製造業僱主引進。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長陳長文前年底以「極重度殘障兒子的爸爸」身分,向國會請命,希望修法,讓服務已快滿九年的外籍看護,能延長停留時間到十二年。民進黨與部份民間團體則擔憂若開放外勞工作年限,將嚴重衝擊本國勞工權益及長期照護政策,修法過程中,民進黨都持反對意見,兩次協商未果。

在朝野無修法共識情況下,國民黨團昨天在臨時會上提出修正動議,將產業外勞、家庭幫傭、社福外勞、遠洋外籍漁工等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全部從九年延長為十二年。民進黨則批評,此為馬政府選後的「企業回饋」,最後臨時會採逐條表決形式,通過國民黨團修正動議。

根據現行規定,雇主申請外勞來台工作期限一次是兩年,可申請延長一年;滿三年後,外勞必須出國至少一天,才能再回台工作。外勞在台工作時間累計最長不得超過九年,來台工作最多三次。

修法後,未來雇主申請外勞來台工作期間一次就是三年,減省了每滿兩年就得再提申請的繁瑣行政程序;外勞在台工作時間累計也改為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等於外勞可來台工作四次。

根據勞委會職訓局統計,目前在台工作外勞每年約四十二萬三千人;修法後,預估有七成多雇主願意重新引進已有工作經驗的外勞。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指出,這次修法不僅簡化行政的流程,也符合社會需求。

至於,對於外界質疑放寬外勞在台工作時限,恐將排擠本勞工作機會一事,傅慧芝則解釋,由於勞委會每年都會控管外勞引進總量,因此不會對本勞產生影響,本勞無須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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