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之執法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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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後駕車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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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二、酒後駕車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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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之處罰極為嚴厲,除了罰鍰之外,還要當場代保管汽車、禁止行駛,參加道安講習等,駕照也要被吊扣至少1年等。另外,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甚至有可能終身被吊銷處分,而且還會加重刑罰1/2,可以說得不償失。其處罰可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因酒測值不同,而有不同。以下說明2種不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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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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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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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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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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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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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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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屬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其處罰除了如同前面所提的: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道安講習、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肇事致人傷亡吊銷駕駛執照等等之外,依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最高為15萬元之罰金。肇事者,其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1/2。
不論從學理或實務而言,警察機關之交通執法強度與抑制交通事故,二者是有正向關係的(也就是:執法愈強,事故會下降)。因此,本局每個月定期實施5次以上的「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由各分局選定轄區易肇事的路段及時段,採取路檢方式執行。一旦警察機關取締酒駕的執法強度稍有鬆懈,則酒駕事故的案件,必定急速上升,此與國人「畏懼處罰」的心理有關,而非出於「自身安全」考量,很多人酒後仍明知故犯的逞強駕車上路。
就從事交通執法而言,理解「酒駕者會再酒駕」的慣性,改善導致發生的潛在危險因子,或阻斷其酒後駕車的機會,即可使其不敢心存僥倖、一犯再犯。因此,透過立法措施建立一個「不能讓別人酒駕」的社會約制環境,嚴格推行「代客叫車」或「指定駕駛」(讓同行未飲酒之人駕車)措施,乃勢在必行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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