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20121_h2m3.jpg  

 
壹、前言
一、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報案?
  (一) 發生車禍莫慌張、報警處理逗幫忙,請立即撥「110」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二)
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種(號)、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三)
保持現場完整,並迅速對受傷者予以救護。
  (四)
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並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放置警告標誌,事故處理完畢後應即撤除。
  (五) 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三、警方人員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警方處理人員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的原則處理事故。
四、如何處理肇事逃逸事故?
  (一) 遇肇事逃逸事故,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 找尋現場目擊者及設法提供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以利警方偵辦。
五、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警方人員到場處理前:
    1、 請心平氣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 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 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 可以相機將肇事車損情形、地面痕跡、散落物‥‥等現場概況攝影存證。
5、 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二)警方人員到場處理中:
    1、 配合警方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 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
3、 現場圖及談話紀錄表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 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三)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7日後,向原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
    2、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發生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逕向交通隊交安組申請初步肇事原因分析研判表。
貳、現場處理
ㄧ、如何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一) 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倒地位置)標繪地上後(以粉筆或石頭‥‥等物劃設),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罰。
  (二) 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三) 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二、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一) 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醫。
  (二) 於事故地點明顯位置放置標誌,保護現場。
  (三) 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參、肇事責任處理
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一) 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原處理單位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二) 事故有人死亡,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一)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
  (二) 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三) 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於接獲違規通知單後,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罰。
肆、異議處理
一、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 對於交通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新竹市自由路10號、電話:03-5319312);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於訴訟中可請法院囑託鑑定。
  (二)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2號、電話:049-2394808);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三) 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二、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一) 對於交通隊所舉發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案處所(交通事件裁決處,監理所、站)或交通隊提出申訴。
  (二) 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三) 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來自風城 郭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