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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高中老師參加婚友社聯誼,結識在竹科上班的楊姓女子,聯誼結束後兩人一起搭捷運,謝不慎以雨傘尖戳傷楊女背部。他帶對方急診,付了急診費,卻拒付復健費,女子憤而提告。檢方認為謝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台北地檢署開庭時,謝姓老師否認有傷害犯意。檢察官追問「依你的學識、常識,難道無法預見傘尖可能戳傷他人?」謝姓老師理直氣壯地說「我沒這種常識!」被檢方認為強詞奪理。
據了解,謝姓老師是台北市某高中專任教師,四十三歲遲未結婚的他,透過婚友社安排的配對聯誼,結識小他十多歲、在竹科上班的楊姓女子。他原希望覓得好對象,想不到卻因一把雨傘挨告。
檢方調查,謝姓老師今年五月間,與楊姓女子結束聯誼活動後,共搭捷運文湖線列車。由於當天下雨,謝進入捷運車站後收起傘夾在腋下,傘尖朝前、握把朝後。
兩人上車之後,因車廂搖晃加上重心不穩,夾在謝腋下的傘尖,不慎戳到楊女背部。楊女疼痛呼喊後,旋即下車,到鄰近醫院掛急診,檢視發現背部及胸椎挫傷。
楊女返家後仍感不適,另找中醫診斷;中醫告知有內傷,必須常回診復健。楊女認為是謝姓老師疏忽導致,向謝索討復健的醫藥費。
謝姓老師自認付了急診費,且西醫已表示無大礙,懷疑楊女原本有舊傷才需復健,並非傘尖戳到所造成,拒絕給付費用。
由於中醫診所函覆「楊女的背傷是新傷,不是舊疾復發。」檢方據此認定謝姓老師要負過失傷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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