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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車主自2011年8月1日起,依交通法規規定小客車後座乘客需要繫安全帶,宣導半年後2012年2月就會開罰3千到6千元罰緩,且12歲以下的兒童還要加裝輔助座墊宣導期一年,2012年8月取締開罰,新制上路後許多車主對此法規有諸多問題,相關規定及說明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1593修正第89條文)

 

(1)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2)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二、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交通管理罰條例第31條第1項

(一) 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 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三)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四)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之規定:

1、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2、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3、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三、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規定(交通管理罰條例第31條第3項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 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 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 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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