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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人體試驗者」究竟能不能視為一種工作?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和「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發現,有生計公司以徵求工讀生的名義,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招募人體試驗的廣告。黃淑英質疑,這類廣告將人體試驗簡化為短期打工的觀念,可能讓經濟弱勢者,例如學生甚至遊民,會不顧藥物的風險參加試驗。衛生署對此表示,招募的內容如果違反招募原則,最重可以要求試驗單位中止試驗,並且開罰10到50萬元。

 

 

 

立委黃淑英質疑,這類刊登在人力銀行的招募廣告,甚至還宣稱可以提供飲食和住宿,並且提出「全勤獎金」等誘因,已經違反藥物試驗不得引誘或鼓勵的規定。「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連群進一步指出,藥物試驗應該是自願性的行為,受試者不但和研究人員是平等關係,而且可以自由選擇參加後退出的時機,一旦變成雇傭關係,將可能傷害受試者的權益。連群指出,受試者如果是弱勢族群,可能會不知如何保護並爭取自己的權益,也可能因延誤通報而造成研究資料的不準確。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指出,任何藥物在人體試驗前都必須經過各醫院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如果招募的內容確實違反招募原則,最重可以根據人體試驗管理規則,要求中止試驗,並且開罰機構10到50萬元。

 

呂念慈表示,衛生署對於招募的方式雖然沒有嚴格限制,不過試驗單位應該清楚說明受試者可自由參加或退出,文字中不可以有利誘的字眼。呂念慈也提醒,類似人力銀行的管道本身就存在爭議,試驗單位對於招募的管道,必須多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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