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病人生命將盡,醫生該盡力延續肉體生命,還是讓病人尊嚴離開?一群在醫療前線奮鬥的醫生今天呼籲,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要用維生器具拖住末期病人,無法善終。
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上午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探討當末期病人生命將告終時,能否由親屬同意後,撤除所有維生器具與方法,讓末期病人有品質、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與會的成功大學醫學院護理系專任教師趙可式說,現行法令規定,只要末期病人在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未立意願書,就無法在生命最後關頭由家屬出具同意書,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他們希望透過修法,讓未立意願書末期病人在最後關頭時,可經家屬同意後,撤除維生器具與方法。
趙可式播放數張末期病人圖片,在無法撤除維生器具情況下,幾位末期病人事實上已死去,有的下半身出現屍斑,有的身形扭曲,難以辨視正常軀體,但維生器具卻仍維持病人呼吸與心跳,造成病人必須一直活下去;醫生在法令規定下,擔憂醫療糾紛,就算家屬不忍,也無法撤除維生器具,對病人跟家屬都是折磨。
在加護病房奮鬥逾20年的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陳秀丹說,國外醫生看到台灣的情況,不解為何要把病人折磨成這樣;台灣詛咒仇家常用「不得好死」,但醫生和病人無冤也無仇,病人「不得好死」的情況卻常出現的加護病房。
台大醫院神經外科專任主治醫師黃勝堅認為,同意不繼續使用維生器具,並非放棄末期病人,而是既然已是無效醫療,應讓病人尊嚴的離開,這是只有生命末期才適用,其他情況下,醫生一定會盡力救治病人。
台大醫學系教授陳榮基表示,修法除讓在加護病房的醫生,能在家屬同意後,撤除末期病人的維生器具,也希望能把意願書註記在健保IC卡內,效力視同正本,讓急診室醫生看到健保IC卡後,評估急救醫療效果,真的無法救治時,不要折磨病人,讓病人可安寧往生。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2要件,一為應由2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是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同法第3條定義「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