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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889_1  請問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明年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只要遇到星期六、日將一律補假,我們公司目前是週休二日,是否需要比照辦理;如未比照辦理,是否有違法?
答:1.104年國定假日遇例假或其他休息日應補休的規定已有修正,勞動部解釋如下: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2.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均應往補假的方向處理,所以明年起,就會把假還給勞工,19天的國定假日不會縮水。3.關於新規定,勞動部舉例指出,104年的國慶日落在星期六,每星期一到五上班的勞工,可補假1日,其當週休假日數為3日;如果因為輪班因素,固定於星期三、星期四休假的勞工,該星期六為原來應上班日,但因適逢國慶日,依法放假1日,因此,其當週休假日數,也是3日。新規定讓放假權益相當,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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