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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監督寺條例第3條規定:由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同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民政處表示:寺廟管理人應按該寺廟繼承慣例辦理,應係指寺廟管理人之任免應按該寺廟之慣例辦理,與民法繼承編所稱繼承無?,是以,若有寺廟管理人死亡後,其管理人之繼任應按該寺廟之慣例辦理,原管理人之子女非為當然繼承人。

民政處宗教禮儀科表示:有關寺廟若有管理人死亡時,應如何申請及應具備何種資格,始可為該寺廟之管理人,應按寺廟登記規則第1條規定,寺廟不論公建、募建或私家獨建,均應依寺廟登記規則辦理寺廟登記。目前申請寺廟登記時,應依廟登記表內填載管理人或住持繼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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