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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51840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自95年開始實施,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依據該法第44條規定,經濟部將前此訂定之「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於101年5月29日修正名稱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並將原先區分4級管理之制度改為區分5級管理。
所稱「遊戲軟體」,指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子化設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但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之軟體。
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遊戲軟體發行、代理、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載之人。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遊戲軟體依其內容分為下列5級:
一、限制級: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二、輔導十五歲級: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三、輔導十二歲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四、保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五、普遍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配合「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的施行,經濟部工業局已建置遊戲軟體分級查詢網站(http://www.gamerating.org.tw/),除提供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等相關業者登錄遊戲分級級別與情節外,民眾亦可透過該網站查詢市售遊戲軟體的分級資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標示分級或內容分級不當,可透過該網站逕行檢舉。
分級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上市之遊戲軟體,其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應就其持有及其經銷商或代理商之遊戲軟體,於102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標示分級級別並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之資料庫。
分級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上市之遊戲軟體,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應於102年1月1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完成改善。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2條規定,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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